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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核子密實度儀安全認證程序

          更新時間:2013-05-28 瀏覽次數(shù):3996

          [許可變更]

          1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、單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,應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(nèi)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申請,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:

          1)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(格式詳見《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申請表》);

          2)變更后的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正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其復印件,審驗后留存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
          3)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原發(fā)證機關審查同意后,換發(fā)許可證。

          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持證單位應當按原申請程序重新申領許可證:

          1)改變許可證規(guī)定的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;

          2)新建或者改建、擴建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。

          [許可延續(xù)]

          已被許可的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延續(xù)許可證有效期,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延續(xù)。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  1、許可證延續(xù)申請報告(格式詳見《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(xù)申請表》);

          2、輻射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機構編制的監(jiān)測報告;

          3、許可證有效期內(nèi)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;

          4、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原發(fā)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,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,作出是否準予延續(xù)的決定。(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)

          [許可注銷]

          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,應當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。

          1、部分終止活動:

          1)終止密封放射源活動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  輻射安全許可證部分終止申請表;

          已備案的廢舊放射源交回、返回、送交備案表;

          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2)終止非密封放射源及可能產(chǎn)生污染的活動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  輻射安全許可證部分終止申請表;

          已獲批準的放射性工作場所退役證明材料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
          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3)終止射線裝置活動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  輻射安全許可證部分終止申請表;

          射線裝置處置證明材料;

          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2、注銷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  1)輻射安全許可證注銷申請表;

          2)已備案的廢舊放射源交回、返回、送交備案表;

          3)已獲批準的放射性工作場所退役證明材料復印件;

          4)射線裝置處置證明材料;

          5)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注:提交的材料應按以上順序排列,并使用明顯的標志區(qū)分;所附材料均使用A4規(guī)格紙打印或復印。

          原發(fā)證機關核查合格后,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。

          [許可證遺失的補發(fā)]

         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,應當及時到我市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,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(nèi)持公告到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補發(fā)。

          www.hthj17.comwww.hthjyq.comm.orangetour.cn

          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

          申請單位應根據(jù)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文件描述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規(guī)劃設計規(guī)模申請許可證,向有審批權的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:
          1
          、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;
          2
          、有效的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正、副本或者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正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其復印件,審驗后留存復印件;
          3
          、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審批批復文件;
          4
          、滿足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(guī)定的證明材料;
          5
          、單位現(xiàn)存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;
          6
          、單位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;
          7
          、有效的產(chǎn)權證明或租賃協(xié)議復印件;
          8
          、地理位置圖、單位平面布局圖及放射性工作場所平面圖;
          9
          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、貯存的,還應當提交由*部門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衛(wèi)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注:
               上述材料須提交書面文檔一式3份及電子文檔1份(須提供光盤, 電子文檔須含圖片等JPG/PPT文件);
               提交的材料應按以上順序排列,使用明顯的標志區(qū)分,并裝訂成冊;
         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規(guī)格紙雙面打印或復印,并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。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機構,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工作;

          (二)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(yè)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培訓和考核;

          (三)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,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、實體保衛(wèi)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;

          (四)需要安裝調(diào)試放射性同位素的,有滿足防止誤操作、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(diào)試場所;

          (五)具有符合相關規(guī)定要求的貯存、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;

          (六)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;

          (七)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(jiān)測儀器,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、便攜式輻射監(jiān)測、表面污染監(jiān)測等儀器;

          (八)有健全的操作規(guī)程、崗位職責、安全保衛(wèi)制度、輻射防護措施、臺帳管理制度、人員培訓計劃和監(jiān)測方案;

          (九)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 生產(chǎn)、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機構,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工作;

          (二)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(yè)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培訓和考核;

          (三)射線裝置生產(chǎn)、調(diào)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、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;

          (四)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(jiān)測儀器;

          (五)有健全的操作規(guī)程、崗位職責、輻射防護措施、臺賬管理制度、培訓計劃和監(jiān)測方案;

          (六)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、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使用類、類、類放射源,使用類、類射線裝置的,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機構,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工作;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負責輻射安全與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工作;依據(jù)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,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,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;

          (二)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(yè)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培訓和考核;

          (三)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(wèi)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;

          (四)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、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;

          (五)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、監(jiān)測儀器,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、輻射監(jiān)測等儀器。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(zhì)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(jiān)測儀;

          (六)有健全的操作規(guī)程、崗位職責、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(wèi)制度、設備檢修維護制度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、人員培訓計劃、監(jiān)測方案等;

          (七)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;

          (八)產(chǎn)生放射性廢氣、廢液、固體廢物的,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、廢液、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。

        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,還應當配備質(zhì)量控制檢測設備,制定相應的質(zhì)量保證大綱和質(zhì)量控制檢測計劃,至少有一名醫(yī)用物理人員負責質(zhì)量保證與質(zhì)量控制檢測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 將購買的放射源裝配在設備中銷售的輻射工作單位,按照銷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請領取許可證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(一)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(見附件一);

          (二)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正、副本或者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正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其復印件,審驗后留存復印件;

          (三)經(jīng)審批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文件;

          (四)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相應規(guī)定的證明材料;

          (五)單位現(xiàn)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 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時,應當告知申請單位按照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的規(guī)劃設計規(guī)模申請許可證。

          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(nèi)完成審查,符合條件的,頒發(fā)許可證,并予以公告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條  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(nèi)容:

          (一)單位的名稱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;

          (二)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;

          (三)有效期限;

          (四)發(fā)證日期和。

          許可證中活動的種類分為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使用三類;活動的范圍是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、總活度和射線裝置的類別、數(shù)量。

          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(具體格式和內(nèi)容見附件二),具有同等效力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 取得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高類別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,從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活動,不需要另行申請低類別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許可證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、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,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(nèi),向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(xù),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:

          (一)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;

          (二)變更后的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正、副本復印件;

          (三)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原發(fā)證機關審查同意后,換發(fā)許可證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許可證申請程序,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:

          (一)改變許可證規(guī)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;

          (二)新建或者改建、擴建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。有效期屆滿,需要延續(xù)的,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延續(xù)申請,并提供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(一)許可證延續(xù)申請報告;

          (二)監(jiān)測報告;

          (三)許可證有效期內(nèi)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;

          (四)許可證正、副本。

          原發(fā)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(xù)申請之日起,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,符合條件的,予以延續(xù),換發(fā)許可證,并使用原許可證的編號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 輻射工作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活動的,應當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,由原發(fā)證機關核查合格后,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 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,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,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個月內(nèi)持公告到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補發(fā)。

          第三章  進出口、轉讓、轉移活動的審批與備案
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,應當在進口前報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;獲得批準后,由國務院對外貿(mào)易主管部門依據(jù)對外貿(mào)易的有關規(guī)定簽發(fā)進口許可證。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放射源進口申請時,給定放射源編碼。

          分批次進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質(zhì)的單位,應當每6個月報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一次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 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,應當向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(一)進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;

          (二)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,其中,進口I類、II類、III類放射源的,應當提供原出口方負責從zui終用戶回收放射源的承諾文件復印件;

          (三)進口放射源的明確標號和必要的說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復印件,其中,I類、II類、III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,類、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;

          (四)進口單位與原出口方之間簽訂的有效協(xié)議復印件;

          (五)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,還應當提供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有效協(xié)議復印件,以及使用單位許可證復印件。

          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(nèi)容見附件三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 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(nèi)完成審查,符合條件的,予以批準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  進口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在進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(nèi),分別將批準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。

          第三十條  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,應當向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(一)出口單位許可證復印件;

          (二)國外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證明材料;

          (三)出口單位與國外進口方簽訂的有效協(xié)議復印件。

         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具體格式和內(nèi)容見附件四。

          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(nèi),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。

         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遵守對外貿(mào)易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,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。

          分批次轉讓非密封放射性物質(zhì)的,轉入單位可以每6個月報所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。

         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。禁止向無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證規(guī)定的種類和范圍的單位轉讓放射性同位素。

          未經(jīng)批準不得轉讓放射性同位素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 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于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(一)轉出、轉入單位的許可證;

          (二)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;

          (三)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(xié)議。

        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的具體格式和內(nèi)容見附件五。

          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(nèi)完成審查,符合條件的,予以批準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 轉入、轉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(nèi),分別將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報送各自所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 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,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表,并經(jīng)試驗所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。

        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(huán)境影響的,其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使用的,應當于活動實施前10日內(nèi)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,書面報告移出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,并接受使用地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
          書面報告的內(nèi)容應當包括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、活度、轉移時間和地點、輻射安全負責人和等內(nèi)容;轉移放射源的還應提供放射源標號和編碼。

          使用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20日內(nèi)到使用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(xù),并書面告知移出地省級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。

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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